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文璋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文宏上列當事人因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陳根枝間,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狀事件(見其民國100 年1 月19日反訴起訴狀,見卷第33頁),應屬財產權訴訟,而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具體說明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返還所有權狀正本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