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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6號上 訴 人 鄭秋福

徐美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張秀蘭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裁判日期:201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