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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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彥律師被 告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前列二名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被 告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被 告 張凱娜
陳惠絨洪菱霙蔡正元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被 告 林曌櫻訴訟代理人 潘于台被 告 張仁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0年8月30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予被告:
㈠請提出95年6月23日之後改選董監事之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請說明得依各該日期請求給付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理由(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之利息或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1條規定之遲延利息)。
㈢原告另主張95年6月23日股東常會作成之現金增資及收回優
先股決議亦無效而有返還現金增資款之義務,惟被告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人抗辯原告除返還增資款外,並應附加利息等語。請就此項抗辯提出法律意見。
㈣原告以兩造互負債務而主張抵銷,請說明是否符合抵銷之規定(包括前開利息部分之抵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