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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被 告 城健倫兼城振銘之.

莊婉均莊名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律師

陳孟彥律師上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被 告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楊閔翔律師被 告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被 告 張凱娜

陳惠絨洪菱霙

樓蔡正元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被 告 張仁宗

林曌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于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就下列不爭執事項整理,請兩造表示意見:㈠原告於95年6月23日召開股東常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300萬股,收回已發行特別股300萬股,其發行事宜及條件授權董事會以私募方式為之」(即系爭增資收回優先股決議)、「原告應於一個月內重新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旋即於95年6月24日召開第42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95年度股東常會決議案之後續處理方案」,其中第一案決議「辦理現金增資,收回特別股」、第二案決議「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產生第43屆董事及監察人」。

㈡原告於95年7月14日召集95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即系爭

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㈠為調整資本結構,擬以以前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提撥新台幣壹拾伍億貳仟參佰肆萬壹仟元(1,523,041,000元)整轉充股本及視公司財務狀況分次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本新台幣壹拾伍億貳仟參佰肆萬壹仟元(1,523,041,000元)整。㈡本增加減少股本案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即系爭增減資決議);隨即於當日召開之第43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溢價之資轉充股本之除權基準日授權董事長依法辦理。至於分次辦理現金減資返還股本則分兩次辦理減資,每次減資柒億陸仟壹佰伍拾貳萬伍佰元(761,520,500),其除權基準日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辦理。

原告嗣依之發放如卷㈠14-15頁附表所示減資款予包括被告之各股東。有系爭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95年度發放減資款股東名冊及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可憑(卷㈠第12-13頁、卷㈠第114-115頁、卷㈠第14-19頁)。

㈢原告針對系爭增減資決議,向經濟部申請增、減資變更登

記,經濟部以該案之決議,不符公司法第168條、第240條第241條規定,一再命原告補正,但原告未予補正而遭經濟部退件,原告不服而提起訴願,仍遭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98年10月27日駁回訴願,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雖不服訴願而提起行政訴訟,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9年5月20日判決敗訴。有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80096321號決定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可稽(卷㈠20-24頁、卷㈠第199-207頁)。

㈣原告因前開分次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及減資之程序,不符

公司法規定,應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辦理回復原狀(即回復增資、減資程序進行前之狀態),先後於98年12月9日及99年7月1日通知已領取減資款之各股東,返還減資款(卷㈠第20 -77頁原證6)。

㈤系爭股東股東常會作成之系爭增資收回優先股決議經法院

判決無效確定,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838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063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4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裁定可稽(卷㈡第26-58頁、第158-159頁)。

㈥系爭股東臨時會作成之系爭增減資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於

100年6月28日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128號判決確認無效,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6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及99年度上更㈠字第128號判決可稽(卷㈠第116-126頁、㈡第117-124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返還減資款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