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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被 告 城健倫兼城振銘之.

莊婉均莊名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被 告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楊閔翔律師被 告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

2樓被 告 張凱娜

陳惠絨洪菱霙

樓樓蔡正元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被 告 張仁宗

林曌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于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剩餘財產何時分派完畢,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兩造均應說明㈠現金增資部分若應返還時,被告可向原告請求返還之金額(含本金及利息,利息部分請說明起、迄日、利率及依據,並請計算自起算日至迄日止之總金額)。㈡若原告主張現金增資與減資款退款請求相互抵銷有理由時,抵銷之方式及抵銷後,本件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包含本金及利息,利息部分請說明起、迄日、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返還減資款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