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被 告 城健倫兼城振銘.
莊婉均莊名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陳孟彥律師被 告 茸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被 告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被 告 張凱娜
陳惠絨
樓洪菱霙
3樓蔡正元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被 告 林曌櫻訴訟代理人 潘于台被 告 張仁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被告「城婉均」、「城名葳」之記載,應更正為「莊婉均」、「莊名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