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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姚文勝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蔡靜娟律師被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現金股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 萬7824元,惟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775萬6182元,後經原告於民國100年1月7日追加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共1954萬5579元(見本院卷第80頁),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18萬4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7 萬7824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6216元【計算式:18 萬4040元-7萬7824元=10萬6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給付現金股利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