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 告 華太環境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俊豪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陳信添律師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王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降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茲因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