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 告 華太環境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俊豪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理人 陳信添律師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王歧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工業局間請求調降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8萬元,而訴之聲明第3項為「確認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區○○道系統營運中心委託經營契約中會計師簽證及評鑑費用120萬元不屬聲明第一項權利金之範圍」,依據被告所召開之權利金爭議事宜會議紀錄內容可知,移除此部分之費用,原告支出之權利金每年可減少120萬元,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權利金範圍為98年度至100年度為止,是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萬元,併計前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832元,原告僅繳納6萬1192元,尚欠3萬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調降權利金
裁判日期:201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