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0號原 告 華太環境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俊豪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 代理人 陳信添律師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王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降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