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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 告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李師榮律師被 告 吳國楨

王令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被 告 王令可

徐政雄

之15陳明海曾武彥方台華(蔡瑞朗之繼承人)蔡卓治(蔡瑞朗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被 告 吳訪和

蔡明華謝正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被 告 黃鳴棟

樓陳義里

樓陳份

17號2樓黃金堆

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律師被 告 李政家

6樓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二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二三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