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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 訴 人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買賣溢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億壹仟零伍拾陸萬柒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零柒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八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日期:201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