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 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被 上訴人 歐崑生
陳永福陳張信惠上列兩造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72 號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11萬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萬91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