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8號原 告 沛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張訓嘉律師複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葉貞汝律師被 告 千煒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昌南人被 告 Giga Rich Limited(香港商鎰軒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秀華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二十五頁關於如附表編號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附表:
┌──┬───────────────────────────────────┐│編號│ 記 載 內 容 │├──┼───────────────────────────────────┤│一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條請求被告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據被告千煒公司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千煒││ │ 公司給付原告5,907,458元及自9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