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即99年度審重訴字第2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書銘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文港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3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0萬元(本院卷㈠第3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