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陳森鵬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複代理人 蕭瑩嬋
吳曄被 告 蔡美淳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複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陳森鵬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複代理人 蕭瑩嬋
吳曄被 告 蔡美淳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複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