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陳森鵬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複代理人 蕭瑩嬋 吳曄被 告 蔡美淳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