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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陳森鵬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複代理人 蕭瑩嬋

吳曄被 告 蔡美淳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於101年5月11日陳報狀對本院整理之不爭執事項除第三項無爭議外,其餘一、二、四、五、六均有爭執,並請求改列爭執事項,請原告表示意見。

三、兩造是否不爭執⑴編號7案,原告應得盈餘396,110元、代墊款2,763,641元及結算款3,159,751元;⑵編號11案,原告應得盈餘183,999元、代墊款1,408,501元及結算款1,59 2,500元;⑶編號12案,原告應得盈餘98,120元、代墊款1,037,287元及結算款1,135,407元,請兩造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