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陳森鵬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複代理人 蕭瑩嬋
吳曄被 告 蔡美淳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變更後之聲明是否僅就原起訴共二十案房屋為請求,不包含其他合夥案件。
三、除是否屬合夥案之爭執外,本院就下列各案房屋整理兩造有爭執部分,請兩造表示意見:
㈠案一部分:
監工費10萬元、交屋結算584元。
㈡案二部分:
交屋結算376元、利息收入77元、簽約款、裝潢雜支。
㈢案八部分:
裝潢費10萬元、監工費90,972元、補貼漏水5萬9千元。
㈣案十三部分:
仲介費71,000元、雙玄關門24000元。
㈤案十四部分:
雙玄關門24,000元。
㈥案十五部分:
簽約款20萬元、規費4萬元、服務費2萬1千元、交屋結算4,086元。
㈦案十九部分:
拆除105,000元。
㈧案二十部分管帳費42,102元、簽約38萬元、裝潢雜支271,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