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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原 告 陳森鵬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複代理人 蕭瑩嬋

吳曄被 告 蔡美淳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變更後之聲明是否僅就原起訴共二十案房屋為請求,不包含其他合夥案件。

三、除是否屬合夥案之爭執外,本院就下列各案房屋整理兩造有爭執部分,請兩造表示意見:

㈠案一部分:

監工費10萬元、交屋結算584元。

㈡案二部分:

交屋結算376元、利息收入77元、簽約款、裝潢雜支。

㈢案八部分:

裝潢費10萬元、監工費90,972元、補貼漏水5萬9千元。

㈣案十三部分:

仲介費71,000元、雙玄關門24000元。

㈤案十四部分:

雙玄關門24,000元。

㈥案十五部分:

簽約款20萬元、規費4萬元、服務費2萬1千元、交屋結算4,086元。

㈦案十九部分:

拆除105,000元。

㈧案二十部分管帳費42,102元、簽約38萬元、裝潢雜支271,9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