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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乙○○、丙○○、丁○○、戊○○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1號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元,毋得延誤,如逾期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時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附表:

┌──────────┬───┬─────┬─────┐│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地價 │├──────────┼───┼─────┼─────┤│臺北市○○區○○段2 │40平方│新臺幣(下│6,640,000 ││小段119號 │公尺 │同)166,00│元 ││ │ │0元 │ │├──────────┼───┼─────┼─────┤│臺北市○○區○○段2 │17平方│155,647元 │2,645,999 ││小段120 │公尺 │ │元 │├──────────┼───┼─────┼─────┤│臺北市○○區○○段2 │16平方│134,941元 │2,159,056 ││小段121 │公尺 │ │元 │├──────────┼───┼─────┼─────┤│總計 │73平方│ │11,445,055││ │公尺 │ │元 │└──────────┴───┴─────┴─────┘

裁判日期: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