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71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賴彥甫

林獻崇陳俊瑋林貞余陳昭凌上 訴人 即被 告 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上列上訴人賴彥甫等與上訴人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1 號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即原告賴彥甫、陳俊瑋、林貞余、陳昭凌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均分別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上訴人即原告林獻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元。

二、上訴人即被告漢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柒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柒仟零叁拾玖元。

三、前開二審裁判費均未據兩造即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