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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臧家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台銘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裁判日期:201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