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01號原 告 仲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緒即臨時管理人原 告 台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岳瑞共 同 鄭穎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賴曉君律師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林靜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