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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 訴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9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213,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