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原 告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 告 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志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所涉之爭執事項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終止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99年2月22日裁定命本件在上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6月
28 日士院民誠96整1字第0990309540號函1紙在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