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01號原 告 吳翊正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被 告 陳洪璟即陳清河之.
陳棟即陳清河之繼.陳朝即陳清河之繼.陳慧菊即陳清河之.陳毅慈即陳清河之.吳明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余政勳律師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