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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01號原 告 吳翊正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被 告 陳洪璟即陳清河之.

陳棟即陳清河之繼.陳朝即陳清河之繼.陳慧菊即陳清河之.陳毅慈即陳清河之.吳明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余政勳律師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