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01號上 訴 人 吳翊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謙等間返還溢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萬肆仟零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