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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24號原 告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被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等
裁判日期:20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