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74號原 告 吳林仁惠
吳翊正吳翊成吳翊如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劉上銘律師被 告 紀榮治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被 告 Grace Jih(紀榮隆之繼承人)
Alice Jih(紀榮隆之繼承人)Frances Jih(紀榮隆之繼承人)Kevin Jih(紀榮隆之繼承人)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杏芬(紀榮隆之繼承人)
之2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