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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複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承當訴訟人 謝文昇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被 告 蔡慶福

蔡慶壽已出境,國.蔡慶哲被 告 彭蔡淑如訴訟代理人 彭鈺舜被 告 蔡純純

蔡淑英黃晶綬沈晶祥沈晶瑞黃晶玲沈聿衾已出境,國.黃真吉周添喜周添壽周添勇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哲鋒被 告 薛周雪嬌

林周玉燕曾正彥曾正廷曾娟娟曾沛翎被 告 曾少弘兼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家榛被 告 陳正利

陳毓璟陳毓珮陳毓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被 告 陳畦香

李陳浮香陳籬香王武雄

樓王義雄王錦盛王錦全王錦祿王麗子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上十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董家均律師被 告 王李玉桂

王裕生謝棲梧謝棲雲李慧雯李慧敏李婷婷王思博王怡文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福榮

參 加 人 蔡慶雲

蔡慶濤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賴怡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對附件所示之事項補充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附件:

一、被告抗辯原證一蔡張煉印文之真正,則該印文係何人所蓋,請原告說明之。

二、84年1月11日土地買賣契約書、84年12月11日土地買賣契約書、86年4月11日補充協議書是否由原告擬定?如均由原告擬定,則被告在其上用印,可否認係承諾之意思表示,何以三者均無原告用印,原告僅否認86年4月11日補充協議書之真正?如均先由被告用印後,再交回原告,原告在84年1月11日及84年12月11日之買賣契約書上均未用印,原告主張該等買賣契約成立,然原告卻主張未用印之96年4月11日補充協議書不成立,原告之論理是否相互矛盾?

三、前開買賣契約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買,其法律效力為何?又參加人於99年4月23日表示優先承買之意,其法律效力為何?

四、兩造於86年間、98年間均一再就遺產登記與是否代墊遺產稅乙事協商,該等事實是否足認原告有免除被告給付遲延損害賠償之意思?如是,退萬步以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原告之損害,據原告所提「變更97年10月制作臺北市○○區○○段二小段89地號等22筆土地都事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系爭土地都市更新後可分配之利益為2億3329萬2501元,如原告違約金請求權成立,則不計其他損害,已逾原告主張之違約金數額,被告對之有無意見,如有意見,被告是否能證明該可分配之利益為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