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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3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聲請人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壹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7,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20日繳納裁判費80,695元,計溢收8,415元(80,695元-72,280元=8,415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