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61號上 訴 人 EPOCH ENTERPRISE CO., LTD.(日商艾博賀企業株
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藤木功(ISAOFUJIKI)
番14~304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撤銷顧問費合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