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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95號原 告 曾楊金蘭訴訟代理人 曾宸鋒被 告 張立珍

蔡吉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中山二字第04652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中正二字第04652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裁判日期:20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