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16號原 告 陳捷鑫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陳秀冬被 告 陳建任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被 告 陳賜福
陳宜雄陳進興陳捷楨陳奇達陳奇濬陳聯益陳煥文陳煥昌陳根藤陳國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複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被 告 陳捷陞
陳仁展陳榮元陳捷盛陳敏聰陳婕陳義博陳文哲
之2陳奎龍陳嘉鴻陳璋麟陳德河陳聯枝陳金聰陳金隆陳金砂陳茂祥陳茂仁上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被 告 陳克明
陳瑞裕(原名陳雲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