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 告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被 告 鄭鶴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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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仁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房份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5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55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