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張志龍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王惠光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如被 告 張志虎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陳秀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