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60號原 告 國防大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劉佳強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柒拾參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伍佰元,原告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裁判日期:201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