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8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訴訟代理人 吳淑玲
陳志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品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被告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