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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83號原 告 洪木田被 告 林坤源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蕭靖蓉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複代理人 江宸尹被 告 陳廖碧連訴訟代理人 陳裕耿被 告 許詠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複代理人 張國權律師被 告 林永梓

歐志鴻黃玉葉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肆元【計算式:210176-(0.5+1+5+8+9+9+11+15 )×162000=115324】。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