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連動債受害人權益促進會法定代理人 陳玉樹被上訴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被上訴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法定代理人 吳裕群被上訴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被上訴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被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被上訴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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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