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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金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7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費世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費世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肆拾壹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1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