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9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淑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