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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金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9號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芬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