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59號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被上訴人 陳淑芬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0 年5 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到院,此裁定並已於100 年6 月7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