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60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訴訟代理人 李武憲
李銘洲律師複代理人 任紀瑄被 告 黃淑琴訴訟代理人 林中一
張泰昌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