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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金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66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振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零陸萬柒仟

元,應繳裁判費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零陸佰玖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