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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金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68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被 告 費世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9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 元,尚應繳納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