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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金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71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被 告 費世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費世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費世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肆拾陸萬壹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繕本及證物影本並自行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