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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金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74號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被 告 徐黛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貳佰壹拾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伍佰元,尚有陸萬玖仟柒佰零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1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