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74號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黛蒂間,因本院99年度金字第74號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玖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萬伍仟參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